(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州净瓶门业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794号原告郑州净瓶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红文,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净瓶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郑州净瓶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净瓶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