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小军与侯海军、侯爱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军,侯海军,侯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侯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侯爱军,男,汉族。侯小军与侯海军、侯爱军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侯爱军给付侯小军32513元,由侯海军给付侯小军35181元。侯爱军承担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400元。侯海军承担案件受理费846元,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爱军履行完全部款项,并承担了执行费400元。被执行人侯海军自愿以其工资抵偿债务,并征得申请人侯小军同意。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侯海军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