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新民申请执行李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李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62岁。被执行人李廷海,男,62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李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集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执行案件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集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李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