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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冰与杨莉玲、李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冰,杨莉玲,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76号原告杨冰。委托代理人杨利军。被告杨莉玲。被告李洋。委托代理人杨莉玲(被告之母),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杨冰与被告杨莉玲、被告李洋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佳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冰的委托代理人杨利军,被告杨莉玲、被告李洋的委托代理人杨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冰诉称,原告代理人杨利军在天津市××××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4医院伺候生病的杨建国,使用原告的电脑。2014年10月25日被告杨莉玲、李洋趁杨利军中午去食堂打饭期间,到病房将原告的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800元)、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拿走。杨利军发现丢失后报警,警方通过调取医院监控录像,显示为杨莉玲及其儿子李洋抱走电脑。被告拿走的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至今未返还原告,造成原告现在无法使用电脑和上网卡,上网卡资费过期了无法使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7800元)、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赔偿上网卡资费39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发票一张,证明电脑是原告的及电脑的价值和品牌;2、委托书,证明原告代理人拿的钱都是原告代理人的父亲杨建国委托的;3、收据,证明原告代理人从杨建国的柜子里拿走的钱数;4、2014年11月13日原告代理人与联通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明上网卡的流量。被告杨莉玲、被告李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2日被告杨莉玲发现父亲家的柜子钱没了去医院问原告,原告代理人承认是自己拿的钱但是不还给被告,于是二被告在2014年10月25日拿走了原告的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放到了被告家,等待原告代理人还被告东西,但是原告代理人一直没还给被告。2015年春节左右二被告把拿的这些东西给了警备区四休干李所长。然后李所长把东西放到保险柜里,被告杨莉玲和李所长说什么时候原告还钱,被告就把电脑等还给原告。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发票具有真实性,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可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委托书、收据及2014年11月13日原告代理人与联通工作人员的录音,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杨莉玲与原告杨冰系姑侄关系,被告杨莉玲与被告李洋系母子关系。二被告因与原告有纠纷于2014年10月25日在解放军254医院将原告的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及相关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拿走,至今没有归还。现原告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赔偿上网卡资费39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表示诉争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及相关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系其所有,被告对此无异议,同时被告表示将上述物品拿走。故原告要求返还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赔偿上网卡资费问题,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网卡损失资费390元,故原告要求赔偿上网卡资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杨莉玲、被告李洋返还原告杨冰惠普NX6130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线、耳机、鼠标、鼠标垫、键盘垫、上网卡托及上网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冰负担5元,由被告杨莉玲、被告李洋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首越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