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世凯与王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王世凯,;被告王守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苗杰杰、梁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凯与被告王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王世凯承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云腾人民陪审员 张传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