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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显华与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显华,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初字第23号原告沈显华,男,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301061961********,现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糖机厂天兴综合住宅楼*单元***室。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法定代表人姜大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江泉,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张健,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锐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洪义,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显华不服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作出的哈阿公(站前)行罚决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沈显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显华负担。审 判 长 :刘静斌审 判 员 :徐怀松人民陪审员 :赵海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张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