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20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律师。被告朱某某。上列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诉称被告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94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3月1日生育一子朱某子,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