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天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兴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场镇飞霞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社理事长。被告陈兴均,男,生于1973年1月1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现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兴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