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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井光元与王宝明、尹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光元,王宝明,尹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井光元。被告王宝明。被告尹文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光元与被告王宝明、尹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光元撤回对被告王宝明、尹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156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34元均由原告井光元负担。审判员  沈汝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