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井光元与王宝明、尹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光元,王宝明,尹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井光元。被告王宝明。被告尹文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光元与被告王宝明、尹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光元撤回对被告王宝明、尹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收取156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34元均由原告井光元负担。审判员 沈汝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