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红与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周小红,女,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新邵县农业发展银行职员,住新邵县酿溪镇蔡锷北路。委托代理人张正元,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居民,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系原告周小红之子。委托代理人黄多生,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周小红与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小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小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小红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备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