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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振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农民。诉讼代理人刘凤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黄振民,农民,中共党员。2015年6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6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与被告人黄振民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  唐连华审判员  XX燕审判员  彭继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锐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