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中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42号原告: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镇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公立,男,汉族,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女,汉族,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员工。被告:珠海中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号***房。法定代表人:郭新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飞娇,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珠海诚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戴 翔人民陪审员  陈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