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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贵明与武隆县兴顺陈家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明,武隆县兴顺陈家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何贵明,男,197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兴顺陈家沟煤矿,住所地武隆县兴顺乡新房小农业社,组织机构代码20880116-5。委托代理人王林川,男,198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孟,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何贵明诉武隆县兴顺陈家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贵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先贵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先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