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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西富隆运输有限公司与黎桂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富隆运输有限公司,黎桂凤,李德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广西富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庞村朱砂岭(玉贵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凌育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懂良,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桂凤,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李天恒,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秀安,兴业县石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德兵,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富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桂凤、第三人李德兵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富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富隆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选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