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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龙执字第00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罗振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字第006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被执行人:罗振山,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二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罗振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振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振山在恒丰银行存款人民币25797.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