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靳吉山与彭华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816号申请执行人:靳吉山,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彭华富,汉族,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吉山与被执行人彭华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华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543.54元、案件受理费260.00元、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周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