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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许国民、邓映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许国民,邓映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向卫,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邑。被告许国民,男,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邓映嫦,女,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许国民、邓映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应收诉讼费2700元,按撤诉处理收取一半诉讼费即13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2700元,多预交诉讼费13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员  伦艳芬人民陪审员  罗润洪人民陪审员  李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