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僧应卫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赵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僧应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赵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383号申请人僧应卫,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魏振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少林,男,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本案执行前已将标的款转入法院执行款账户;被执行人赵少林自觉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