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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金世星与吴万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世星,吴万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金世星。被执行人吴万宗。申请执行人金世星与被执行人吴万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世星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万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世星劳动报酬及利息共计662.86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万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信息反馈。债权人众多,被执行人吴万宗长期在外打工,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金世星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