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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海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