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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王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王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对被告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莊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