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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海盐营业部与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海盐营业部,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21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海盐营业部。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海盐营业部与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8元,现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未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1745.2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6568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海盐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2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