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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谢汗军、李群飞、陈勇军、蒋仲、李介初、陈红英、李迎春、姚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谢汗军,李群飞,陈勇军,蒋仲,李介初,陈红英,李迎春,姚爱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责人:彭志峰,该行行长。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望江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汗军,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李群飞,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陈勇军,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蒋仲,男,1974年2月1日出生。被告李介初,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陈红英,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李迎春,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姚爱梅,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告谢汗军、李群飞、陈勇军、蒋仲、李介初、陈红英、李迎春、姚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谢汗军、李群飞、陈勇军、蒋仲、李介初、陈红英、李迎春、姚爱梅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