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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雷光俊、陈本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雷光俊,陈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被执行人雷光俊。被执行人陈本兰,系雷光俊妻子。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雷光俊、陈本兰作出的广卫计计征字(2015)第12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广卫计(执)字(2015)第12021号行政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卫计计征字(2015)第12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卫计计征字(2015)第12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袁军明人民陪审员  叶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