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岳洋与郑光绪、胡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544-3号申请执行人岳洋。被执行人郑光绪。被执行人胡美霞。申请执行人岳洋与被执行人郑光绪、胡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美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坊子支行账户62×××67存款38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