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恢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恢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酒馆村。法定代表人王曰浩,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55号。负责人王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以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烟牟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在立案时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终止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