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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玉良与高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周玉良。被告:高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良与被告高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