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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太白与梁永金、岑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白,梁永金,岑国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刘太白。被告梁永金。被告岑国强。原告刘太白诉被告梁永金、岑国强车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梁永金开始租用原告的一辆面包车(车牌号桂L×××××),约定租金为每天100元。之后被告梁永金一直使用该车,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梁永金支付租金1000元给原告。2014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梁永金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转让给被告梁永金,转让费为23000元。之后,被告梁永金一直没有支付尚欠的租金和购车款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永金向原告刘太白支付尚欠的车辆租金1800元、购车款23000元及欠款利息3200元,共计28000元,被告梁永金应在2015年11月5日前支付10000元,其余18000元在2015年11月28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梁永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照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覃立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尚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