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素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朝晖,该单位执行董事。被告陈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