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堂、马存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78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住所地东湖路82号。委托代理人何志军,该社风险部员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刘玉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存兵,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堂、马存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刘玉堂有病,马存兵下落不明,二被告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选审判员 候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