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里木店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17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5号17门“翔云旅社”内,因打麻将一事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遂用麻将牌打伤马骏鼻部,致被害人马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检的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马某陈述、被害人马某病志材料,证人禚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证言,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地点照片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