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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邓某甲,男,生于1936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邓某乙,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