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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华与许志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许志翔,达天电子(淮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赵华,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志翔,男,195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达天电子(淮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志翔。申请人赵华与被申请人许志翔、达天电子(淮北)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赵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志翔名下价值300万元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XX号房屋及被申请人达天电子(淮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XXXXX号房屋,并提供申请人赵华、担保人冯丽芳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号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赵华、担保人冯丽芳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二、对被申请人许志翔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三、对被申请人达天电子(淮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