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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熊作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花,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熊作义,熊斌,郑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王桂花。委托代理人余海波,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王家畈乡毛湖淌村。法定代表人熊作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熊作义。被告熊斌,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被告郑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花与被告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熊作义、熊斌、郑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花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愿意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