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召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陈某,女,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己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代 雅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诚胜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