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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何某。被告: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