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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昌贤与熊家友、李有平、李有林、李云、李勇、李有福、李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昌贤,熊家友,李有平,李有林,李云,李勇,李有福,李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昌贤,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家友,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平,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林,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勇,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福,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男。再审申请人杜昌贤因与被申请人熊家友、李有平、李有林、李云、李勇、李有福、李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昌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认定“被告杜昌贤的房屋侵占了原告房檐约5米长,0.15米宽,因此被告应将自己的该部分房屋拆除5米长,0.15米宽的面积。”而事实恰恰相反,不是申请人房屋侵占被申请人房檐5米长,0.15米宽,而是被申请人的房屋房檐有0.15米宽延伸覆盖在申请人的空地上,对申请人构成侵权。杜昌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的房屋部分房梁的一端位于被申请人房屋的墙内,由于申请人修建山墙的时间远在被申请人修建房屋之后,显然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一二审根据双方房屋的现状,酌情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3000元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杜昌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昌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志才代理审判员  王 炎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