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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加祥与贾先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059号申请执行人陈加祥,个体户。被执行人贾先锋,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陈加祥与贾先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被告贾先锋欠原告陈加祥担保垫付款1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贾先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已被拘留。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已被拘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