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有明、佛山市南海众彩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有明,佛山市南海众彩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韩有明,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众彩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新桂黄洛地工业区A区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众彩喷涂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涂生产线一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