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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荣京平、荣力加等与覃继来、覃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京平,荣力加,覃继来,覃洪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荣京平,居民。原告荣力加,居民。被告覃继来,居民。被告覃洪,居民。原告原告荣京平、荣力加诉被告覃继来、覃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荣力加、荣京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已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力加、荣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荣力加、荣京平共同负担。审判员  傅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召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