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梁加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加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梁加兵,男,生于1990年0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绵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加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日期:2022年11月2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7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集训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加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加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