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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迈点媒体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中山市迈点媒体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81号原告: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顺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家晓,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敏,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迈点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史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昕,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冰璇。原告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域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迈点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四娇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域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家晓、高丽敏及被告迈点公司委托代理人邝昕、翁冰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域公司诉称:2013年2月18日,新域公司与迈点公司签订广告牌设置协议,约定新域公司将11块户外广告牌的经营权交付迈点公司使用,使用年限为4年,广告牌设置服务费合计2540000元,迈点公司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新域公司支付当年度的广告牌设置服务费635000元。2013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前终止2块广告牌的租赁关系,广告牌设置服务费变更为2188000元。2014年7月20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广告牌设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签订终止协议一份,约定迈点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域公司结清广告牌设置服务费225708.22元,新域公司退回保证金20000元给迈点公司。2015年1月19日,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广告牌设置服务费50000元,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新域公司出具说明函,同意将保证金20000元冲减其拖欠的广告牌设置服务费,并确认仍拖欠新域公司广告牌设置服务费155708.22元。2015年5月28日,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广告牌设置服务费50708.22元,尚欠新域公司广告牌设置服务费105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域公司特将迈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牌设置服务费10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迈点公司承担。原告新域公司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广告牌设置协议1份;2.补充协议1份;3.终止协议1份;4.银行收款凭证;5.说明函1份;6.银行收款凭证。经质证,迈点公司对证据1-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4-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被告迈点公司答辩称:(一)迈点公司在2014年7月27日支付了57000元租金,迈点公司仅欠广告牌租金48000元。(二)涉案的广告牌没有发改委的立项审批,也没有住建局的许可,是非法设置的广告牌,在发布广告的时候不能正常使用,迈点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城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执法的诸多限制,故应在不能使用的范围内扣减租金费用。被告迈点公司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银行转帐凭证。经质证,新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新域公司与迈点公司签订广告牌设置协议,约定新域公司将11块户外广告牌的经营权交付迈点公司使用,设置年限为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共4年),广告牌设置服务费合计2540000元,分四期支付,一年一付,每年支付635000元,迈点公司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新域公司支付当年度的广告牌设置服务费。2013年12月26日,新域公司、迈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其中2块广告牌的租赁关系,广告牌设置总服务费变更为2188000元,新域公司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提前终止的2块广告牌的设置服务费。2014年7月20日,新域公司与迈点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上述广告牌设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广告牌设置服务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最终确认迈点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域公司结清广告牌设置服务费225708.22元,新域公司退回保证金20000元给迈点公司。2015年1月19日,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广告牌设置服务费50000元。2015年1月23日,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出具说明函,确认尚欠广告牌设置服务费175708.22元,并同意将保证金20000元冲减其拖欠的广告牌设置服务费,最后确认仍拖欠新域公司广告牌设置服务费155708.22元(175708.22元-20000元)。2015年5月28日,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广告牌设置服务费50708.22元。2015年7月17日,迈点公司向新域公司支付广告牌设置服务费57000元。新域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截至庭审,迈点公司尚欠新域公司广告牌设置服务费48000元。本院认为:新域公司将广告牌的经营权交付给迈点公司使用,迈点公司按相关规定发布广告并按期向新域公司支付使用费用,故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广告牌设置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说明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现双方对迈点公司尚欠新域公司广告牌设置服务费48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迈点公司主张因新域公司交付的广告牌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导致其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应扣除相应的费用,本院认为,新域公司提供的广告牌是否依法律或行政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迈点公司应在签订协议时进行审查,且有无办理合法手续系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属于本案管辖范围,迈点公司应以其他途径对此进行主张。同时,迈点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各个协议及其向新域公司发出的说明函中均未作此主张,且迈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受到了限制,亦未举证证明其因该使用限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可见,迈点公司已取得了相应广告牌的使用价值,故本院对迈点公司扣减相关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迈点公司应依约向新域公司支付尚欠广告牌设置服务费4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新域公司的诉求,部分有理,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迈点媒体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牌设置服务费4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新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51元,由被告中山市迈点媒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4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丹薇曾晓敏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