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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少红。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