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付丽华与曹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华,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人付丽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曹阳,个体工商户。付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应杨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阳未履行所欠债务,查明其身份基本信息不详,且其下落不明,也无查证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42037.50元,剩余债权42037.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5)应杨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付丽华发现被执行人曹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朝辉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李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荣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