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仲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兴平市世纪方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与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世纪方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仲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世纪方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槐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明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剑,兴平市司法局干部。兴平市世纪方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剑的住所地位于兴平市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22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