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