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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玲,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