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丰机械厂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宏丰机械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长春市宏丰机械厂,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村潘家染坊。法定代表人:丁贵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宏丰机械厂与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提出反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其巍_x000B_代理审判员 吴天照_x000B_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