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周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周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573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柳州市鱼峰路68号鱼峰山商业城2-108号。负责人林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人事部主管。被告周晓,柳州市方盛盛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周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周晓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