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龙海与崔志言、崔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海,崔志言,崔国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黄龙海。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志言。被告崔国华。委托代理人刘瑞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依蒙,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海诉被告崔志言、崔国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龙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黄龙海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