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宏昌与双云、陈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梁宏昌。被告双云。被告陈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宏昌诉被告双云、陈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梁宏昌负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关注公众号“”